身为中学校长,竟公然私设小金库,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日前,备受中山市民关注的永宁中学原校长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事件:中学校长私设小金库 金额超8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7月2日,相关部门宣布黄汉华及其同伙贪赃枉法私设“小金库”一事属实,并免去黄汉华的永宁中学校长的职务。
2016年11月5日,中山市监察局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发布通报。通报称,2003年至2014年间,黄汉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指使学校报账员设立“小金库”,以存放学校补课费、配餐减免费、社区下拨款、校庆捐赠等款项(经司法鉴定总金额超过800万元),用于开支学校接待费用、科组活动经费、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等。
一审:校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2016年9月7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人涉及的罪名作出一审判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中山市小榄镇永宁中学(以下简称永宁中学)校长期间,指使时任该中学总务处主任的被告人陈某某、时任该中学报账员的被告人何某某以截留公款不入账的方式私设“小金库”,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分别保管“小金库”资金。除了涉嫌挪用公款罪以外,原审法院还认定黄某某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终审: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一审宣判之后,黄某某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提出上诉。
中山中院经过调查后认定,永宁中学有使用账外资金向学校老师借款的传统和先例,一般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而黄某某在向账外资金的保管者、德育主任梁某提出借款后,梁某向永宁中学的三位副校长报告此事,三人均未表示反对,即多名永宁中学的主要领导已同意了此事。
中山中院认为,虽然账外资金的设立本身不具合法性,但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所挪用的公款的来源、性质对该罪是否成立并无影响。
同时,在此之前已有多名永宁中学的老师通过此途径向学校借款,黄某某的行为并非其利用职权而创设的特例。虽然黄某某借款的程序并不规范,但也经过了多名学校主要领导的同意,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在法律对相关程序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仅因程序不规范而对行为人科以刑罚显然有失公允。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对于黄某某是否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中山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某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恰当。
最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南都中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