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村集体厂房问题被质疑贪污,东升镇白鲤村某队生产队长罗某荣一气之下持水果刀将村民捅伤致死。2016年11月10日,罗某荣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他的辩护律师称死者诬陷他人对引发血案有过错,罗某荣是否能因此减轻处罚?6月1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事发地点)
罗某荣今年62岁,原是东升镇白鲤村某队生产队长。2016年5月18日晚8时许,被害人罗某因不满罗某荣私自将生产队厂房给他人使用,并指责罗某荣有贪污行为,而在白鲤村15队篮球场发生争吵。“罗某见到我就说私自将属于生产队的物业厂房租出去,贪污了生产队十多万。我听到他这样说觉得很冤屈。”
罗某荣一时气愤,从摩托车的尾箱内取出水果刀,并将水果刀藏于身后返回篮球场,在与被害人发生推打后,趁被害人跌倒之机,持刀捅刺罗某的胸部、背部等部位,将罗某捅伤致死。罗某荣逃离现场后,在他人劝说下,于次日凌晨返回东升镇投案,途中接到民警电话后报告了位置,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对于发生争执的原因,证人陈某说:“我们队的一个厂房没有租出去,却被旁边的家具厂堆放货物,村民认为是队长罗某荣的私自行为。案发当晚,队委在篮球场召开会议讨论此事,罗某指责罗某荣,双方发生了争执……”
法庭上,罗某荣和他的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罗某诬陷罗某荣有贪污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罗某荣一时冲动,属激情犯罪。此外,罗某荣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市中院认为,罗某荣私自将村集体厂房给他人使用,为此村民质疑其有贪污行为并无不当,被害人对引发这起案件并没有过错。罗某荣听到村民的异议后,不但不给予说明,平息矛盾,反而持刀行凶,打击报复,这种过激情绪不能成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
不过,法院采纳了罗某荣有自首情节。近日,市中院一审对罗某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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