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收对象: 中山市户籍人口,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2 征收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文件《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居民收入数据的通知》
3 征收依据条款及标准 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育,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征收,分别是:城镇居民超生征收标准、农村居民超生征收标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标准、其他情况。
征收 标准 城镇居民超生 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45295元×3倍×1方=135885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45295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征收 标准 农村居民超生 征收标准 1、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30012元×3倍×1方=90036元 2、农村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3001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征收 标准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45295元×2倍×1方=90590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30012元×2倍×1方=60024元
征收 标准 其他情况 1、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全市上年城 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45295元×6倍×1方=271770元 2、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30012元×6倍×1方=180072元
3、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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