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宗交通事故, 为何事故中同一方有两个人要受罚? 案件回顾2017年8月29日,我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凌晨4点18分,一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民安南路0760酒吧路口,和陈某驾驶的一辆悬挂粤T牌摩托车发生碰撞,男子倒地,陈某驾车逃逸。随后,黄某文驾驶一辆悬挂粤T牌小汽车从0760酒吧停车场驶出,与倒地男子发生碰撞,黄某文驾车逃离现场,并拖行倒地男子至我镇升平路金菊花园路段,遗留在路面。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上午 8点左右,警方在我镇跃龙中路万阜大街五巷附近的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文抓获归案。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被警方抓获。
黄某文表示她之所以会犯下弥天大错,主要是肇事后太害怕没了主见,当时,车上乘客廖某称没事的,并指使她快点离开。最后小榄交警根据黄某车上行车记录仪等一系列证据一并对乘客廖某追究刑事责任,岂料廖某闻风潜逃,从此销声匿迹。经过小榄交警的多番努力,最后,廖某迫于交警部门的侦办高压,于今年“五一”节前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行车记录仪视频↓↓↓
黄某因逃逸致人死亡,2017年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交警部门已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的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据此,肇事后乘客廖某指使黄某驾车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廖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目前,廖某指使他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案已被移交至检察院作进一步处理。
交警部门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从旁教唆或指使当事人离开现场,否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使者将被视为共犯,与肇事驾驶人一同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小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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