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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男子应聘保安伺机杀前妻,将其锤伤后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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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07: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图与本案无关,来源网络

  2013年4月23日,小榄镇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钤公司”)发生一起恶性案件。铭钤公司外聘保安李永平持羊角锤袭击在同一家工厂的前妻田素侠后又跳楼自杀。案发后,铭钤公司支付大量抢救费用。2013年5月16日,铭钤公司一纸诉状将外聘保安李永平所在的中山亮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亮剑安防”)告上法庭。铭钤公司认为,亮剑安防在派驻安保人员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永平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亮剑安防并无过错。近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事发:员工被保安前夫重伤
  2013年4月23日23时40分左右,铭钤公司包装车间员工田素侠下班回家,在办公楼与包装车间之间的通道处被亮剑安防保安员李永平用羊角锤多次猛击头部。田素侠倒地后,李永平匆忙逃离现场,随后田素侠伤重入院,李永平也被发现在篮球场倒地身亡。
  小榄公安分局经过现场勘察和调看视频监控图像后,认定李永平猛击田素侠头部后从宿舍楼六楼跳楼自杀。后经认定,李永平和田素侠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2013年2月李永平进入亮剑安防处工作后,主动要求至铭钤公司处担任安防人员。

工厂:起诉保安公司不作为
  2013年5月16日,铭钤公司起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称:2012年3月,铭钤五金与亮剑安防签订了安防服务合同,约定由亮剑安防提供安保服务,亮剑安防负责选派现场管理干部及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员。2013年4月23日23时40分左右,被亮剑安防派往铭钤公司的保安李永平将前妻田素侠砸伤,后又跳楼自杀。
  铭钤公司认为,亮剑安防在派驻安保人员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李永平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案发后,铭钤公司已垫付抢救费用61452元,但亮剑安防不闻不问未商量赔偿事宜。此外,2012年8月,铭钤公司曾发生两起盗窃案,经济损失达155159.8元。该公司认为损失也应由亮剑安防一并赔偿。为此,铭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亮剑安防向铭钤公司支付抢救受伤员工的医疗费61452元及全额承担受伤员工的后续医疗费、医疗期工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赔偿铭钤公司被盗损失155159.8元。

一审判决:保安公司无须担责
  一审审理时,亮剑安防认为,攻击田素侠与李永平的工作职责无关,他人无法预料。事发前两人已离婚,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事发后,亮剑安防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已支付2万元医疗费,铭钤公司索要医疗费等费用无法律依据。而在盗窃案中,亮剑安防称曾在案发前3个月提出安防整改意见,但铭钤公司迟迟不予整改,导致盗窃事故发生。对此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故意伤害案系李永平个人行为,不可归咎于亮剑安防。而对于财物被盗问题,法院认为铭钤公司未举证证实亮剑安防有失职行为,因此于2014年2月19日驳回铭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铭钤公司与亮剑安防签订《安防服务合同》。本案中李永平利用其担任亮剑安防保安员职务便利对田素侠实施故意伤害,亮剑安防在人员管理监督上存在疏忽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原告方认为保安公司严重违约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铭钤公司称同意抗诉意见。铭钤公司认为,亮剑安防在明知李永平有亲属在申诉人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故意安排李永平到申诉人公司担任保安员,明显违反双方签订的“安防合同”。因为亮剑安防的违约行为,最终导致本案故意伤害的发生,亮剑安防应当对该故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被申诉人亮剑安防则辩称,该公司并不清楚李永平与田素侠的关系,李永平的伤害行为是其个人行为。

[庭审焦点]
亮剑安防是否构成违约?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永平作为公司保安负有制止刑事案件发生的职责,虽然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其工作的职责产生了冲突,但不能简单归结为违反了其工作职责,李永平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亮剑安防在安排李永平进入铭钤公司时,李永平与田素侠不属于亲属关系,亮剑安防并没有违反合同的有关选任安保人员的约定与存在疏忽与过失的责任。因此,本案刑事案件的发生属于突发事件,亮剑安防不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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