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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电线杆立在自家门前 七旬老太索赔14万一审获赔仅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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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8: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觉得家门口的电线杆和电房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去年4月,年过七旬的陈婆婆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占用费和4万元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月12日,法院一审判令供电部门支付占有使用费6元。侵权期间从2011年11月22日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为4年5个月,故占有使用费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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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4日,神湾镇吴女士坐在了市第一法院的原告席上,她受母亲委托向法院起诉中山供电局。陈婆婆向法院诉称,2005年左右,供电部门在她的门口安装了高压电线杆,给她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投诉至今尚未解决,她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电线杆设在陈婆婆家宅基地范围内,电房不在宅基地范围内。供电部门表示,陈婆婆要求将电房撤走,但是涉案争议的土地只存在电线杆,不存在电房。而电线杆的架设是由政府部门统筹安排,架设电线杆是合理合法的,电线杆占地不超过0.1平方米,不会造成妨害。
  市第一法院认为,电房、电线杆属公共设施,陈婆婆请求将设备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中山供电局确实将电线杆设立于陈婆婆家的土地范围内,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土地占有使用费。侵权期间从2011年11月22日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为4年5个月。
  那么,供电部门该承担多少使用费?陈婆婆主张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法院予以照准。但陈婆婆称电线杆导致房屋不能居住,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占有使用费为6元(5元×53个月×0.0236平方米)。
  此外,陈婆婆索赔的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近日,法院一审判令供电部门支付占有使用费6元。由于陈婆婆索赔的金额较高,导致案件受理费为3106元,为此,陈婆婆要负担3100元,中山供电局负担6元。(来源:中山市第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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