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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两棵龙眼树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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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2: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因两棵龙眼树上法庭

●谢老伯坚称当时连龙眼树和地一起买了
●社区称25年前只卖树不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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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上图与案件无关
  因为两棵龙眼树,小榄镇九洲基社区的谢老伯被社区告上法庭。九洲基社区称,社区在1987 年只是以700 元的价格把5棵龙眼树卖给了谢老伯,并有收据为证;谢老伯则认为,其他村民以更低的价格把树和地一起买了,700元只买5棵龙眼树显然是吃亏的买卖,不合理,应该是笔误。记者4月21 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谢老伯终审被判移走龙眼树,返还土地。
■龙眼树引纠纷,社区起诉村民
    谢老伯今年58岁,家住小榄镇九洲基社区。有关这起龙眼树引发的官司,还得从27年前说起。
    1987年年底,原小榄镇九洲基3队曾为合理使用不能开发为生产用地的五边地,将这些地和地上的农作物转让给邻近住户。当时,村民区某的现金收据写明3棵树连地400元,村民应某现金收据写明3棵树连地430元。但是,谢老伯的现金收据凭证写的是“今收到谢老伯屋前后龙眼树5棵款700元”。
    谢老伯称他所购龙眼树所在土地位于住宅西侧及北侧,呈“┌”型。北侧土地上曾有3棵龙眼树,在修建住宅时已砍掉,西侧土地上仍有2棵龙眼树。九洲基社区称,现存的2棵龙眼树所在土地已经划拨给他人用作宅基地,他们于2013年9月通知谢老伯移走2棵龙眼树,返还土地,但遭到谢老伯拒绝。随后,社区将谢老伯告上法庭。
■700元单买树还是连地一起买了
    市第二法院查明,涉案龙眼树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人是小榄镇九洲基村农民集体,而非谢老伯本人。谢老伯则认为,他在1987年12月合法买下了涉案龙眼树及周边土地,他合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为此,谢老伯提供了村民区某和应某的收据为证,说明村里当时不存在只卖树不卖地的情况。而且,两名村民的收据金额和谢老伯的金额相差不大,按照当时的交易情况,前两者连地和树的价值明显高于谢老伯的树的价值,显然不合常理。由此说明,谢老伯的现金收据漏写了“连地”两个字。
    九洲基社区则认为,如果村民确实购买土地使用权,收据上会写明 “连地”。谢老伯屋前的龙眼树所在的土地属村里较好的地块,所以当时没有将龙眼树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卖。
■法院终审判决村民移走树还地
    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起官司的焦点则围绕在地块究竟属于谢老伯还是属于九洲基社区。
    尽管该土地位于谢老伯宅基地前后,但谢老伯没有证据证明这块土地属于他的宅基地范围。此外,谢老伯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社区当时把这块地连同龙眼树一起卖给了村民。
    如今,涉案的龙眼树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登记于九洲基村集体名下,九洲基社区有权管理。谢老伯购买了龙眼树后,经九洲基社区催告仍不依期移走,损害了九洲基社区的权益,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谢老伯挖树还地,他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编后记:哎!在法院上,只讲证据,谁叫你当时的单据少写两只字?只能算是当时看漏眼算了。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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