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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清运生活垃圾在许多人看来是一份苦差事,但对此前已经上了多年夜班的环卫工来说,调至白天上班反而是“灾难”。2015年2月,胡女士等15名环卫工离职后把小榄镇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环卫处赔偿他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万余元、假日加班工资111万余元。环卫处对环卫工人进行调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2月16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的终审判决。
■习惯了夜班如今要白天上班,15名环卫工不干了
胡女士是广西人,从2011年7月入职环卫处工作,从事夜间清运生活垃圾工作,每天上班5个小时,平均每个月工资近3000元。胡女士和环卫处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期限到2014年12月31日,但距离这份合同期限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她再没去上班了。
当时,小榄环卫处打算在2014年11月1日将夜间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外包,为此于2014年10月23日召集夜间清运组代表人员召开了工作调动会议。“环卫处告诉我们双方可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由夜班调整为白班,所有的工资待遇福利与原来不变。不过我们不同意调整到白班工作。”胡女士说。
2014年10月31日,环卫处发出《环卫夜间垃圾清运工作调动通知》。胡女士从2014年10月31日之后没有再回环卫处上班。2014年11月13日,环卫处发出通知,要求胡女士3天内回环卫处上班,逾期未回按自动离职处理。胡女士等15名环卫工依然没有上班。
2014年12月2日,胡女士等15名环卫工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环卫处支付胡女士等15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万余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80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万元元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57596元;还有代通知金44745元。
■工人们将环卫处告上法庭,此次调岗是否违法?
2015年2月9日,市仲裁委裁决环卫处支付胡女士等人年休假工资差额共1.5万元,并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请求。随后,胡女士等人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胡女士等人认为,从环卫处发出的调动通知来看,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都发生了变化。
“首先我们的工作由‘定点清扫’变成了‘机动巡查打扫’。此前我们的工作内容是在环卫处划定的区域内的街道进行打扫。我们将垃圾清理收拾至垃圾车,一路打扫清理完毕后,就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胡女士说,因为是深夜,不会产生前面打扫干净,后面继续产生垃圾的情况。但是,一旦工作调整到白天,由于白天人流量大,扫完整个区域后,又会产生新的垃圾。此时,工作量大大增加,而环卫处所说工资待遇维持不变,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工资待遇。此外,新岗位除了“机动巡查打扫”外,还要承担街角卫生死角、灭四害、绿化等工作。
“我们的工作时间由夜班调整至白班,并且工作时间延长,这对我们的生活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入职时一直是夜间上班,生活习惯、生物钟都是适应了这种安排。而且白班工作将会大大延长工作时间。”胡女士等人认为,环卫处不合理的调岗,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每名环卫工仅获千元赔偿
环卫处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答辩称,环卫处从2014年11月1日起将夜间垃圾工作外包,原有的夜间垃圾工作岗位不存在了。环卫处享有合法用工自主权,调岗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环卫处并没有辞退胡女士等人,也并没有主动要求与胡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胡女士等人自行拒绝上班,主动离职。
法院一审认为,环卫处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将夜间垃圾清运工作进行外包,并对胡女士等人进行工作调整。工作调整后,其实双方是可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胡女士从事的工作仍是环卫保洁工作,所有的工资待遇福利与原来不变,只是工作时间由夜晚调整为白天。而且,胡女士等人被调岗后从事的工作具体事项虽然有变化,但还是属于环卫保洁工作的范围,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胡女士等人的工作岗位由夜班调整为白班后,白班的工作时间也是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再者,按照常理,人体在白天工作更符合正常的生活状态。法院据此认定,环卫处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合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环卫处没有安排胡女士等人休年假,法院判令环卫处应支付胡女士等14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均1200余元(其中一名环卫工因入职不到半年,不存在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胡女士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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