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尚未满16周岁的小汉在自家洗澡时身亡,经法医鉴定是因一氧化碳中毒猝死。老汉夫妇在料理好小汉后事后,想起社区曾经为村民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小汉是醉酒发生事故为由拒赔,老汉夫妇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宗保险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
■案情回顾:少年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猝死
小汉生于1999年,是小榄镇某社区村民。2015年3月的一天,小汉在自家住宅三楼主卧卫生间洗澡时倒地不动。经公安人员到场进行勘察并检验,小汉已经不幸离世。公安机关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上面写明导致小汉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猝死。
在小汉意外去世的前两个月,他所在的社区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村民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1万元。这份保险合同里,保险公司以加粗字体的形式约定了多种免赔情形。其中,保险人疾病、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高原反应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还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小汉死亡后,老汉夫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老汉夫妇随后起诉到市第二法院。
■争议焦点:少年因外力猝死,保险是否可免责?
“小汉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这在保险合同里是免赔的。另外,保险公司经调阅公安部门的案卷发现,一名证人曾说小汉去世前存在酗酒的情况。”保险公司认为,一般情况下人在醉酒时不会注意到周围的危险情况,因此事故发生时小汉存在醉酒的可能性很大。猝死和醉酒后发生事故,都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
小汉的死亡前有没有喝醉酒?市第二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函调查查明,只有证人杨某说事发当晚小汉一个人去到其住宅时,闻到小汉身上有一股酒味,怀疑他喝了酒。除此以外,暂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小汉存在醉酒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意外保险的性质,涉案保险条款规定的“猝死”应该是指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下的猝死。而小汉的死亡已经由法医鉴定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不是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猝死,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
而且除了一名证人证实小汉有酒气外,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小汉存在醉酒的情况,保险公司认为小汉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理据也不充分。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向小汉的父母赔偿11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猝死赔不赔,关键看是否属于意外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市第二法院民二庭法官林谊琼分析指出,首先需要确定猝死是不是意外。如果是意外,那么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应该理赔,如果不是意外伤害那么不应该理赔。这起纠纷中,小汉并不是因自身疾病原因猝死,而是在洗澡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猝死,完全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今日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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