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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最高不超过12米,原则上最高四层,第四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该局正对《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城区个人自建房限高12米
根据公示办法规定,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设活动。另外本办法所指城区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
在个人自建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个人自建房建筑高度有限制,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米。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个人自建房不用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
与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同,个人自建住房暂不纳入中山市配套公建及容积率管理办法范围,无须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
同时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五桂山办事处及各镇按其标准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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