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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5: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山市两名女子夜间约男子喝酒,凌晨时分,3人入住旅馆发生性行为。此间女子以事先准备好的鸽子血倒在床单上,谎称性行为导致流产,从而向男子索要50万“赔偿款”,男子先后付款21万元后报警。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嫌疑人何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近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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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分得赃款1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晚上11时许,阿连、阿珍(均为化名,已判刑)约被害人黎某到中山市小榄镇一家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三人登记入住该镇一家商务旅馆。随后,阿连、阿珍分别与黎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阿连趁阿珍和黎某发生性关系时,将事先准备好的鸽子血倒在床单上,后伙同阿珍向黎某谎称阿珍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流产。被害人黎某随即送阿珍到医院,阿连向黎某谎称阿珍丈夫将到场,要求黎某先离开。

       当日上午7时许,阿连向黎某谎称阿珍丈夫知晓了上述情况,威胁黎某要求“赔偿”。随后被告人何某(男,农民)假扮阿珍丈夫与被害人黎某通电话,谎称黎某导致其妻子阿珍流产,要求黎某“赔偿”,否则报警。被害人黎某将上述情况告诉麦某,请求麦某(已判刑)提供帮助。麦某于是假装充当“中间人”,协助黎某与被告人何某、阿连、阿珍、缪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商“赔偿”数额,最终决定由黎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此后,被害人黎某先后将人民币17万元交麦某转交对方,同时向阿连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4万元。其后,麦某一直催促被害人黎某交纳余下的“赔偿款”,但未果。事后,被告人何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

         被告有悔罪表现获轻判

       2013年9月27日,被害人黎某报警。同年10月,公安人员先后将麦某、阿连抓获归案,后麦某家属向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将阿珍抓获归案,后阿珍向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35500元。2015年7月4日,公安人员将何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何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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