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将开始,校园安全也随之引发社会更多关注。8月31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小榄一名5岁女童不慎在托儿所走廊摔成十级伤残,经过两年维权,孩子最终获判10万余元赔偿。 ■5岁幼儿在托儿所内摔伤残 小莫2009年出生,从2013年开始到小榄一间托儿所就读。2014年6月13日17时30分左右,小莫在托儿所内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摔倒受伤。当天,小莫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 期间,托儿所支付了1.2万元医疗费。经过多次后续治疗,托儿所支付的这笔钱早就花光了。2015年5月12日,小莫被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5月27日,小莫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小莫跌倒时脱离了老师的视线范围,老师并不知道孩子是如何跌倒的。而且,托儿所的办学许可是三个班75人以内,是0-3岁幼儿的教育,但发生事故时小莫已经5岁,托儿所内有100多人,托儿所存在违规办学的情况。” ■孩子如何摔伤?双方各执一词 徐老师和张老师是小莫所在班级的老师。对小莫如何受伤的问题,她们的说法基本一致。2014年6月13日17时30分至40分,徐老师在教室内组织小朋友排队,张老师在教室内整理桌子及书面等,小莫及小韦要求上厕所。 于是,徐老师就让张老师带小莫与小韦上厕所,但张老师正准备离开教室去带小朋友上厕所时,就听到小莫在走廊哭泣。徐老师立刻出去查看情况,但问小莫及小韦原因,两人均没有说。因离得比较远,徐老师与张老师都没有看到小莫摔倒的过程。 “但当时排队的小朋友离小莫很近,事后听他们说是小韦把小莫绊倒的。”托儿所提供了小韦一方与托儿所签订的协议显示,小韦父亲承认小韦与小莫玩耍时不慎推倒小莫并导致他的右腿骨折,小韦父亲同意与托儿所共同承担医疗费用,托儿所也收取了小韦父亲交来的5000元医疗费用。 托儿所还认为,孩子的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小莫的家长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小莫是被别人推倒,那也是因为托儿所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小莫一方坚持说。 ■无法证明尽责,托儿所共需赔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莫年仅5岁,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托儿所作为教育机构,对小莫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小莫在教室外走廊受伤时,班级老师都在教室内,小莫处于没有托儿所教职员管理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托儿所没有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致使小莫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对小莫本案事故损失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案情,认定小莫的损失共计10.3万元,扣除托儿所已经支付的1.2万元外,托儿所还需赔偿9.1 万余元。托儿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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