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在中山办理居住证(含居住登记),目前在中山市工作并累积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流动人员。
二
办理步骤 第一步:到居住地镇区卫计部门开具积分制管理卫生计生加(扣)分审核表。 1、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小孩未上户口,须同时提供小孩《出生证》)。 3、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通用)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省通用);申请人为男方并已婚的,提供其配偶的上述证明(属未婚的不用提供)。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乡镇一级户籍地计生部门最近6个月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详见样本,双方户籍不同乡镇的,要分别出具),夫妻单方或双方为广东省内户籍,不用提供。 5、申请人曾违反计划生育的,需要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款发票等。 (二)申请积分入学、承租公租房可不办理卫计审核表,凭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但未能进行卫计审核的流动人员不享受卫计情况加分。 第二步:针对积分计分标准,初步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 第三步:携带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统一格式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半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只申请积分入学为自由选择提供)、居住地卫计部门开具的卫计审核表以及申请积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步: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学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30分,可到工作所在地申请承租公租房排名。 积分累积超过60分,有合法房产的,可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无合法房产的,在中山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须提供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和居住证),可到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排名。
2、申请入户排名必须于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参保),在法定工作年龄(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职工16周岁至50周岁)以内,其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无房产,在中山市有连续合法职业满3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申请入学排名为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承租公租房必须上月在中山市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积分申请入户、入学和承租公租房排名按年度开展,当年未取得入户、承租公租房资格,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排名。申请入户排名与申请积分不在同一年度申请,需再次提交卫计审核表。 4、申请多项排名,有合法房产的,到产权房所在地申请积分;无合法房产的,到工作所在地申请积分。
三
四
(一)申请入户或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区排名,申请承租公租房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申请承租公租房房源地进行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二)流动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派驻中山分支机构人员,已在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保,也可凭用人单位在异地参加社保证明(购买的单位是总部的名称,提出申请的上月有参保记录)、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积分入户。 (三)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四)计分方式:入户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扣减分;入学(住承租公租房)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以及已离婚但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其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六)积分入户申请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进行二次排位,各镇区二次排位入围人数不超过其当年入户指标数的10%。 五
今年积分入学报名时间为3月6日-4月15日!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儿童随行卡办理、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九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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