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有说:
许某梅是云南人,曾是小榄镇绩东一社区某足浴店的股东。2016年4月23日13时许,许某梅到足浴店向李某追讨退股款,后与李某的妻子王某发生争执。 期间许某梅先持手提包打被害人王某的头部,后与王某相互拉扯头发并致王倒地,继而按压王某使王无法起身,并踹踢王某右膝盖等部位致王受伤。随后,许某梅又与闻讯赶来的黄某发生打斗。
我没有首先用手提包击打王某的头部,亦没有对她采取过激的暴力行为,这些证人都是王某的亲属或员工,所作证言扭曲事实,偏袒王某。
许某梅辩称,王某一方欠债不还,而且首先动手推她,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许某梅表示认罪悔罪,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请求二审判处缓刑。 遗憾的是,许某梅虽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但双方没有能达成和解协议。市中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与监控录像显示的案发经过都能相互印证,证人证言不存在明显扭曲事实的情况。
发生经济纠纷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伤害他人的理由,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原判已根据许某梅的犯罪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量刑并无不当,她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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