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开车上路时
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
一不小心发生事故
车可能就要被交管部门拖走
好消息来了 本月起
扣押的停车费将由交管部门承担
车主可省下这一大笔钱了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有小伙伴可能会想 交管部门承担停车费 那就过几天有空再去取车 反正不急
小编可要提醒你 《规定》明确——
◆扣留的事故车辆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必须通知当事人来领取,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如果通知领车后没有及时领取的,停车费就要由车主来承担了。
◆如果过了30天还不领取,那么有关部门会对这辆车进行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规定还明确,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此外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除了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事故当事人有权自行联系、选择施救单位拖移车辆,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并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才可以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小编提醒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意外
才是最好的省钱大计!
素材来源:广东交警、中新网、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