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泄情绪,男子陆某某用打火机引燃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后逃离现场导致该面包车被烧毁,事后还返回现场加入围观!
9月19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陆某某犯放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2018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窜至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社区环镇路一店铺门前人行道处,为发泄情绪,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烟盒包装薄膜引燃停放在该处的粤T牌号面包车内的塑料袋后逃离现场,导致该面包车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同年4月2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小榄镇松柏路四街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
据了解,被告人陆某某当晚与几个老乡吃宵夜喝酒,因工作不顺心,债务烦心,想发泄一下,刚好看到了面包车,就试着想拉开车门,进去休息下和抽烟,谁知车门一下子被拉开,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烟盒包装薄膜引燃停放在该处的面包车内的塑料袋后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陆某某还用手机玩微信,听微信语音,并将作案时身穿的上衣丢入河涌。回到出租屋后,陆某某听到火警声,又返回现场查看,发现消防车已将火势扑灭,但面包车已被烧毁熏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