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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那点事儿】亲友间借款难追回?三个案例告诉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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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2: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中山两级法院2014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民间资本流通日益活跃,产生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据统计,2014 年市中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数量呈进一步增长态势,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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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介绍,由于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产生。法院提醒,民间借贷如烫手山芋,民间借贷虽然能解燃眉之急,但存在巨大的风险。亲友间的借款如何规避风险?没有借据的借款拿不拿得回?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多名办案法官,就典型案例一一解读。

案例一、六旬老太瞒家人出借380万元

 梁老太与陈小姐以前是邻居,关系不错。2014年4月18日,陈小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梁老太借款,并承诺会支付相应利息。梁老太前后分19次共向陈小姐出借了380万元。碍于情面,两人未约定还款时间。

  几个月后,梁老太向陈小姐追讨借款,陈小姐以各种理由推托甚至不接电话。梁老太这时才将借钱的事告诉了家人。在梁老太和家人的追讨下,陈小姐偿还了部分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但是,还有大部分借款没有着落。  最终梁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陈小姐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郭宁介绍,梁老太虽然和陈小姐相识,但对其财产状况并不熟悉。法官提醒市民在借款给他人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个人信誉等,尽量把风险降到最小。  “在这起借贷纠纷中,梁老太甚至没有和陈小姐约定还款期限。所谓 ‘亲兄弟,明算账’。感情再好,也需‘丑话说在前头’。”郭宁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把条款订立清楚,发放借款后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以免人财两空。

案例二、借了钱没出借据,11万借款难追回

 2014年4月,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作出终审宣判。梁先生起诉陈小姐索赔借款和相应利息被法院驳回,以败诉告终。
  2012年3月,梁先生分两次将11万元借给了黄小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借款人、还款人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到了还款日期,黄小姐却没有动静。最终,梁先生将黄小姐告上法院。

  法庭上,黄小姐虽然承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和指印是她的,但她表示从没有收到梁先生的钱。梁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实际上就是借据,但他没法提供借款收据、转账凭证或支付利息凭证等。

法官点评
 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秦燕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要以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借款才生效。案件中,虽然梁先生提交了借款合同,但这只能证明他同意出借借款。而在黄小姐否认收到借款的情况下,梁先生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借出了钱。但其证据不足,因此败诉。
  秦燕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出借人往往会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其实,这种做法极易埋下隐患。法官建议,出借人不仅要在借款合同中详细记载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等,还要保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

案例三、高利贷披上服务合同马甲

  
  2013年4月,黎女士把香港居民王先生、蔡先生夫妇和一间公司告上法庭,索要98万元顾问费和相应利息。法院最终查明,所谓的顾问费是高利贷披上服务合同“外衣”下的高额利息。

法官点评
市第一法院民三庭法官陶香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起案件的双方给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穿上了马甲,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高利贷的限制性规定。  法官提醒高利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高息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收不回借款时,往往不是采取法律途径,而是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收款,包括暴力威胁、恐吓、非法拘禁、骚扰借款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等。而借款人往往也因为还不起高额利息,使得债务越垒越多,导致自己及家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不得不四处躲债,有家不能回。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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