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酒吧饮酒,从凳子起来时摔倒受伤后不幸死亡,其父母妻子儿子将酒吧告上法庭,索赔58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吴某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234132 .84元。
事件:酒吧内男子摔伤后死亡 2014年6月14日凌晨零时许,吴某某与朋友四人一同到中山市小榄镇某娱乐场所消费。其间,吴某某等人从散台转至卡座。据吴某某同行的朋友介绍,去酒吧前,吴某某已经喝了酒。在酒吧期间“和酒吧的服务员喝了比较多的酒”。 据法院介绍,酒吧卡座高于地面,由三级楼梯通往,约高55厘米。走上梯级,正前方即卡座中央有一张桌子,离楼梯约80公分,高度不超过80公分,两边有靠墙固定的背椅、可移动的小皮凳,小皮凳高度不超过50公分。吴某某坐在小皮凳上,背对楼梯口。 凌晨1时58分许,吴某某从凳子起来时摔倒受伤,其朋友及娱乐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将其送往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治疗。经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抢救,吴某某呈昏迷状态,病情危重,预后不良。家属于22时要求放弃治疗回家,并支付25946.30元医疗费。
焦点:酒吧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4年10月22日,吴某某的父母吴先生、梁女士,及妻儿黄女士、吴某甲4名亲属向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某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方称,死者吴某某在被告酒吧内消费时发生此事故,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方认为被告应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1177316.73元的50%,即588658.37元。 被告中山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缺乏足够的证据,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娱乐场所内有安全提示及谨慎注意的标识,另外在死者受伤后,被告已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
判决:酒吧担责两成原告获赔23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死者吴某某的朋友及在场的酒吧人员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吴某某在当晚喝了不少酒,意外的发生不排除是原告喝酒后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下降所致。 其次,吴某某用可移动的小皮凳坐在靠近梯级口中间,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充分认识到坐在该位置的危险性。 另一方面,被告中山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对进入该场所的任何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保护和注意义务。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的多名员工曾与吴某某他们喝酒或接触并知悉吴某某坐在梯级口,但他们并未有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另外,被告未在楼梯口等存在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护栏避免危险发生,故被告应对吴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吴某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死者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及本案证据,法院确定原告在本案中遭受的损失合共1120664.2元,被告承担224132.84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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