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山一女子,因贪图财物,竟多次潜入婚礼现场实施盗窃犯罪,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梁某玲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图片与内容无关,采集与网络
一女子,因贪图财物,竟多次潜入婚礼现场实施盗窃犯罪,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梁某玲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某玲窜至中山市小榄镇大石街一住宅处,趁该户人家举行婚礼之机,混进住宅一楼被害人林某婵的睡房内,盗走其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利是封(内有1200元)。同年3月23日晚上7时许,梁某玲窜至中山市小榄镇菊城酒店二楼一新娘房,盗走被害人谢某放在手袋内的黑色三星牌N O T E3型手机1部(价值3300元),盗走被害人杜某雯放在手袋内的现金1600元及利是封2个(内共有360元)。 同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梁某玲窜至中山市小榄镇近龙巷一住宅处,趁该户人家举行婚礼之机,混进住宅二楼,盗走被害人蒋某珍放在睡房衣柜里手袋内的现金20000元,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书桌抽屉,盗走里面的利是封1叠(内共有400元)。 2014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梁某玲携盗得的财物准备销售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玲是中山人。2013年12月份起,被告人梁某玲先后在中山市石岐区、小榄镇等地实施盗窃犯罪8次,共计人民币4448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来源: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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