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劳某在小榄街头接连打砸了7辆小型轿车,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凌晨,劳某在小榄镇西区某地住宿,以同一住宿住户发出的声音较大,影响他手机上网为由,于是产生不满情绪。
为了发泄情绪,劳某离开住宿沿着西苑路一街、东一巷、陈栈巷行走,并从路边捡起砖块打砸停在上述路段的粤T牌号小型轿车7辆,桂A牌号小型轿车1辆、6辆小型普通客车及打砸被害人白某某、邱某某的住宅大门,致上述被害人的车辆挡风玻璃、车身等及住宅大门不同程度损坏。
同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小榄镇西区某某住宿三楼317房将劳某抓获归案。经小榄镇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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