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镇安委办印发专项整治方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防高坠 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
强化部署,严格落实各级安全主体责任
近期,在收看市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分析会暨“防高坠 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后,我镇迅速召开贯彻落实会议,分析研判我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服务指导和执法等工作,多措并举推进防高坠专项整治行动。
强化宣教,提高重点领域人员安全防范意识6月2日下午,镇安委办组织召开“防高坠 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暨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会。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及镇属公司分管责任人、涉高空作业单位代表约120人参加会议。会议具体部署我镇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及镇属公司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有效的工作措施,对全镇涉及高处作业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规范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接下来,我镇将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等工作相结合,加强施工过程巡查检查,并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将《高处作业宣传明白纸》派到辖区和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登高作业相关知识的认识,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高处作业活动范围小 在四周临空、垂直交叉的复杂环境作业 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事故! 那么,高处作业究竟有哪些风险? 作业时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 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在高处作业中,如果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不当,都可能引发人或物体的坠落。人从高处坠落,称为高处坠落事故。
安全带、安全绳缺、 梯具不稳、吊绳老化断裂
带电作业或不慎接触高空电源线路
高处作业涉及焊接等动火作业 容易引发火灾
作业工具、材料坠落 对下方人员造成伤害
防高空坠落“法宝”高处作业时 安全管理“十不登”
1夜间没有足够照明条件,不登高作业;2在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作业;3饮酒、精神不振或身体状态不佳,不登高作业;4脚手架、脚手板、梯子不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作业;5梯子没有防滑措施和防滑度数不够,不登高作业;6携带笨重工件、工具或没佩小型工具的工具包,不登高作业;7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眼等禁忌症状者,不登高作业;8遇到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登高作业;9安全帽、安全带、软底鞋等个人劳防用品不合格,不登高作业;10设备和构筑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附近没采取隔离措施,不登高作业。
违规进行高处作业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无证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违章操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素材来源:北京应急、广东应急、小榄镇安委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