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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一厂被罚款105000元,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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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20: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小榄市场监管分局对小榄镇某制衣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加工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内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最终对该厂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的违法物品及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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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敬告广大市场主体:
  经营者生产销售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一步,我镇将继续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小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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